《大唐明月》版权卖1300万作者只分到18万 合理吗?

导报(记者薛)根据网络小说改编的电视剧《大唐岳明》近日宣布了由古力娜扎和许维周主演的阵容。然而,该书的影视版权被一家影视公司以1300万元两次从中介手中购得,而原作者兰仅获得18万元(约16万元税后)。巨大的价格差距立即在网民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,许多人认为这种“蛋糕分享”的方法是不合理的。10日下午,记者采访了黑龙江陈元律师事务所的张卫华律师,请她从法律角度对此事进行解释。

网民:

如果我连分数都没有,我怎么能得到这么少?

《大唐岳明》的原作者兰目前是《晋江文学城》的签约作者,但她最初是在起点网上写作的。回顾当初的连载《大唐岳明》的起点,兰说当时大多数人都没有版权的概念,所以她直接签了一份正式的合同,把全部的版权都给了起点。后来,起点没有超过她,直接把电影和电视的全部版权卖给了一个人。蓝云·舒在一次采访中说:“我不能理解这种向个人销售的方式。”。

电影和电视版权已经售出1300万,但原作者只收到18万。这种巨大的价格差异立即在互联网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。网民表达了他们对蓝云和舒鸣的不满。"这只会挫伤作者的热情,使其难以创作出高质量的作品。"“即使是一小部分也不够。你怎么能得到这么少?”"原创作者的兴趣太小,压榨无处不在."

由于起点是文悦集团旗下众多品牌之一,文悦集团日前对此事做出回应,表示无法证实“该影视公司花1300万元从中间商手中购买了编辑权”的说法,因为这是“第三方的商业交易”。

陈元张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:

涉及合同的纠纷不是侵权纠纷。

这件事有法律纠纷吗?根据对事件相关报道的分析,黑龙江陈元律师事务所的张卫华律师认为,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纠纷,而不是侵权纠纷。

“从相关报道来看,作者应与起点签订合同,授权大唐岳明的全部版权归起点所有,并采用完全版权运营模式进行运营。至于双方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,应根据合同内容确定。完全版权运营是一种立体运营模式。简而言之,作者将其作品的网络传播权、复制权、编辑权及相关衍生权授予委托机构。委托单位实施集约化经营,充分发挥工程资源的最大效益。如果完全的版权操作能够实现,这是一件好事。自2009年以来,完全的版权操作只在中国出现过。相应的操作模式和系统仍需改进。同时,也存在一些问题,如侵犯版权。在报告中,作者对自己说,“一家动画公司找上了我,想拍大唐岳明的动画,但要做到这一点,我必须通过这个中间人,最后让它走。”相反,可以看出,在那个时候她有更多的权利以起点授予完整的版权合同,这就是为什么她说,“我错过了机会”。"

张卫华的律师表示,人们更关心的是18万和1300万之间的巨大差异是否公平,以及起点是否应该是向个人出售版权。这一切都取决于她与起点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。如果她同意将起点转让给第三人,起点未经她同意即违反合同,需要承担违约责任。另一方面,不存在违约,这不构成违约。至于价格是否公平,这取决于起点是利用自己的优势,还是对方在与起点签订合同时的轻率、缺乏经验或对合同内容缺乏理解。没有上述情况,她与起点之间的合同不会被认定为明显不公平,并且合同是合法有效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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